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谣言应对

作者:乔书宁系西安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2020-07-24 15:00  新传播    【字号:  

本文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具体的谣言应对事例入手,分析公权力在介入谣言处理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如何用最科学的方式平息不准确信息带来的混乱。与此同时,面对伴随谣言的不满情绪,还分析了如何通过保障公众在网络上的表达权来进行疏导,降低对现实世界的冲击,并对谣言澄清的社会多主体行为进行总结和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谣言 公权力 安全阀

根据我国2003年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在2020年农历春节前后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特点。

传染病疫情与大多数公民的健康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必然引发大量的关注,再加上如今正处于web3.0的社交媒体时代,民间舆论场较之曾经传统媒体把控信息的时代更为活跃,在2020年的1月20日前后形成了全国范围的声浪。正是在这样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事发突然、涉及公共利益、新媒体的超级扩散三个因素提供了此次谣言快速流动和相互交错的土壤,其间引发的种种关于谣言的现象值得深思,尤其是疫情出现前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谣言的过度反应,使得公权力处理不够合理合规,以及忽视了谣言背后负面情绪的疏导,通过分析这些具体事例对于此类谣言应对有现实意义。

一、如何认识谣言?

谣言被称作是“最古老的大众传播媒介”,从古至今,谣言都始终存在。如今网络成为谣言的主要传播载体,也显著助长了未经证实的信息完成更大范围的扩散。美国学者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认为,谣言是“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以一般的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证实其确切性。”[2]美国学者凯瑟琳·弗恩认为“谣言是一种由口头或电子通讯手段进行传播的信息,其内容没有经过事实验证,也没有可靠的信息源头。”[3]

从法律定义上来看,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承袭了前互联网时代的相关规定,已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据华东政法大学的刘宪权教授统计,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用来规制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罪名大约有15个,[4]其中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系较为紧密的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虚假信息罪和网络寻衅滋事罪。此外,《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第25条也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了规定。以此对网络上违法的谣言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在规范网络秩序,维护受害者权益,制止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行政管理机关惩处“谣言”要依法进行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初期,由于对该病毒的传染速度和致死率不清晰,以及出于维持社会稳定的管理诉求,还未引起全国、全社会的重视。以李文亮医生为代表的“谣言八君子”在2020年的1月1日被“平安武汉”通报,这8名医生散布“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起因在于李文亮等人在其私人的同行微信群组中称“确诊多例SARS病例”。虽然在当时这种说法是不完全准确的,但要考虑到面对一场有可能暴发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这种在紧张情绪驱动下的提醒是有益的。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病毒的认识不断加深,大众媒体上的信息透明度不断提高,证明了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确实有相近性,事实上也已经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加之李文亮医生因为感染病毒而去世的消息,刺激了大众因为最初有关部门的轻视而贻误防治最佳时机的敏感神经,一时间舆论全部倒向对官方言论的对抗式解读,也动摇了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从这件事情的发生来看,最初“传谣”的8人是在三个医生同行的微信群组中发言,他们的依据是偶然看到的诊断书或者是医院里的异常情绪,而当时地方卫健委也已经通报了确诊病例,因此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并非凭空捏造。再者,8位医务工作人员的特定目的是提醒亲朋好友注意防护,传播者是出于善意而不是恶意,他们担忧这个未知肺炎可能会带来不亚于“非典”时期的重大损失,并且他们克制了传播范围,无意煽动情绪,也没有企图寻衅滋事。但是,武汉市的公安局还是对李文亮等人进行了“训诫书”(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2012年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拘留或罚款,对此一般看法是造谣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5]所以,惩处造谣行为,不仅要看信息是否能经过事实的验证,还要看其是否主观故意以及最终造成的结果。在李文亮被公安局训诫的事例中,相关行政部门其实是无法从医学专业角度认定其所说是否为虚假,但可以从李等人克制的传播范围、善意的提醒目的、有限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判断其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界定。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事态变化复杂,行政部门往往会为了社会“维稳”的需求将证据不完善但有一定事实根据,并基于迫切的善意动机所发表的言论当做“谣言”进行惩处,最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之后,李文亮被最高法“正名”、追授为“全国防疫先进个人称号”,印证其最初的训诫是存疑的。所以,对于此类所谓的“谣言”,公权力介入需要更加审慎,才能减少随意解释和过度规制的情况发生。

出于对公众在法定范围内言论自由的平衡,审慎判断言论是否带来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很重要,这一原则由美国的霍姆斯法官在1919年的申克诉合众国一案中提出,适用于解决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冲突,[6]本文认为,这一原则对于中国处理类似情况时也有一定借鉴意义。当李文亮等人的言论暂时无法判断是否为全部虚假时,可以就其是否产生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进行判断,考虑到未知传染病的认知上升曲线,给予争议性言论一定的存在空间,当没有带来明显、即刻的危险时,采取更和缓的方式保障公众合理的言论更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也要肯定在疫情期间,不能判断真实性的言论对于提高公众警惕心的积极作用,行政管理部门如此应对,也能最大程度体现“权力保护权利”的初衷,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较重要的意义。因此,最初将这一事件定性为谣言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因为8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法定要件,也没有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秩序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给予这些言论一定的流动空间。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引发全社会对病情的重视,提高社会的舆论监督能力;另一方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言论类型多样,各种信息的相互竞争能起到最大限度逼近真相、澄清事实的作用。治理谣言要以法律解释为准绳,落实好依法行政,才能真正践行我国“依法治国”这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对信息流动的方法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尤其是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的事件里,谣言惩处如果脱离了法律的约束,自然会像“李文亮”一案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对谣言的介入过于简单、刻板,压制了人们正常的表达欲望,就会放大人们的恐慌情绪,也无法起到良好的辟谣效果。

2020年1月19日,武汉大型社区“百步亭”小区举办万人家宴,还邀请许多高龄老人参加,这种不符合疫情防治的行为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批评。之后1月22日,武汉市当地领导谈及此事承认预警不够。虽然地方负责人能够承认自己在疫情工作中的不到位,具备反思精神,但此事已经在公众心中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传染留下了害怕的情绪,这种情绪在社区出现确诊病例后以部分谣言的形式暴发出来:微博上有网民称百步亭社区已经感染暴发,处于无人管的境地,每天只有一个核酸检测名额,居民手足无措。很快,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官微“武汉发布”就对此信息进行了辟谣,表示该社区疫情还在可控制下。官方辟谣可以保障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比较苛刻的行政制裁能产生更加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也要注意到人们的紧张情绪难以消散——微博评论中有网友对百步亭社区的安全情况表示担忧,或质疑官方说明的准确性,实地探访中也有居民对百步亭社区防疫工作表示不到位,但是这些质疑信息都没有相关官方机构进行清楚的解释,“长江日报”辟谣的微博下面还关闭了网友评论,看来单一的“辟谣”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微博相关话题下面的评论中网民热烈地讨论,反倒降低夸张性负面言论的热度。可见,在传染病暴发的特殊时期,辟谣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同时,也要允许公众的多种声音,积极疏导背后的负面情绪,引导公众表达出自己的理性观点,才能更好地应对谣言。

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一般社会心理来看,一方面考虑负面情绪需要一定的抒发渠道,能够克制我们采用过激的强制性公权力介入;另一方面,官方政务微博和传统媒体也要改变“报喜不报忧”的习惯,给予社会不满情绪一定的表达空间,认识到公众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强烈关切,应尽力疏通信息传播渠道,及时披露正确的官方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降低信息传播中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社交媒体提供给人人“麦克风”的时代,当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件有强烈的参与意愿,但在现实世界中又难以纾解,特别是考虑到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人们普遍不敢出门,面对面的人际交往通道活性也随之下降,公众的交流方式进一步向互联网转移。社会学家科赛针对社会冲突的正功能提出了“安全阀”概念,其指出“冲突”是对立双方要破坏以致伤害对方为目的,当公众通过网络这一虚拟平台将自己的对抗情绪指向替代目标时,对于现实世界的不满也能得到消除,[7]“安全阀”的作用也就生效了。所以,有关部门要在这个特殊时期允许自媒体去发挥自己的功能,降低对现实世界的冲击。

在网络世界里发挥功能的社交平台也意识到了自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如微博就开通了“肺炎”“战疫打卡”的栏目,微信小程序的“较真辟谣”等对网络上流传的谣言进行真假辨认。特别是微博上各种类型的意见领袖如“来去之间”“武志红”“衣锦夜行的燕公子”等人,无论他们平时从事什么类型的内容互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受责任意识的驱动,会对疫情发表言论,如果他们能加入谣言澄清的环节,作为平时关注他们的用户,出于共同的价值观或熟悉程度,辟谣的效果也会更好。同时,也需要给予这些微博大V们一些容错空间,但恶意造谣的除外,借由他们进行多种观点的讨论和不同情绪的引导、平复,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谣言应对更能产生效果。

四、结语

网络谣言突破了传统谣言时空上的限制,以社交媒体为主要的传播平台,以病毒裂变的形式瞬间传遍每一个用户的移动终端。尤其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人们的不安情绪疯狂生长,加之信息过载,人们疲于应对各种各样的疫情信息,注意力应接不暇,难免无法分辨什么是真相,什么又是谎言。针对特殊时期的谣言,专业媒体人要多角度报道,客观、全面传递事实的同时,还要做好“把关人”的角色,积极传递不同声音。自媒体平台应配合专业媒体澄清谣言的工作,考虑不同文化层次受众的阅读习惯,以及碎片化阅读方式带来不少受众因误解新闻报道的意思或歧义引发而产生的谣言,采用重要信息标题化、图片化、可视化,提高文本内容的传播效果,打通不同人群的符号系统,可以采用短视频、直播、H5界面互动等形式及时跟进,协助辟谣。

此外,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谣言进行辨别,审慎使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给予公众一定程度的合法讨论空间。慎重区分普通人的合理情绪与谋求经济利益等不同动机驱使下的谣言产生与传播,对于恶意捏造、骗取经济利益、有明确受害人的谣言,比如散布蛋白粉可治疗新型冠状病毒,在朋友圈诱骗大众大量购买的谣言,应依法严厉制裁,而对于主观上无恶意但客观上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谣言,应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舆论引导和澄清事实,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平的法治意识。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事实是不断发展的,受阻于认识发展上的局限而判断为“谣言”的行为是片面的,部分谣言滋生与正常的信息传播渠道阻塞有关,疏通信息渠道、促进言论的自由流动是平复情绪的良药。及时通报防疫进展,就大众关心的、涉及民生的问题进行详细回应,同时给予大众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激活言论流动市场,发挥言论自证自明的功能,纾解全社会的紧张情绪。一定程度上,允许受情绪影响下谣言的出现,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通过谣言表达情绪反倒能起到“安全阀”的正面作用。

谣言止于公开,信任来自透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谣言还需要尽力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让最准确的官方信息及时、完整到达公众的手中,缓解因信息传播渠道紊乱而引发的紧张情绪,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发挥我们同心协力抵抗疫情的正能量。


注释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801.htm,2020.3.10.

[2] [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梁元元、黄鹂,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2

[3] [4]刘宪权.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 法学家,2016(06):105-119+178-179.

[5] 白净,程子姣. 当前网络谣言的成因、性质以及处罚的合理性——基于65个治安处罚案例[J]. 新闻爱好者,2018(02):30-34.

[6] 彭桂兵.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历史考察[J]. 国际新闻界,2012,34(03):35-41.

[7] 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编辑:郑晓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